从1924年6月刘瀚上呈阻止日本通信社侵权以来,刘瀚就没有放松过对日本方面相关动向的观察、了解、调查。1925年5月,日本人在齐齐哈尔到昂昂溪设的电话线被取缔。12月,日本人又在满铁沿线设9处无线电话,我方提出严正交涉。1925年冬,刘瀚渐渐察觉到日本人的通讯社又“旧态复萌”,就严密关注它的发展。1926年3月,刘瀚在哈尔滨地段街的日本“共同通信社”和透笼街的日本“远东哈尔滨商通组合”及“北满通信社”分别拍发电报,取得“共同通信社”收据两张、另两个通信社收据各一张后,写《呈》给特区长官公署,请公署与东省铁路督办公所接洽,g_tk提供路用长途电话。特区行政长官很快《咨》行铁路督办公所,要求撤销提供的路用长途电话。
按以往的经验,刘瀚认为,“单打一”地指望一个《呈》就解决问题,不一定能奏效,必须发动全方位的攻势,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于是他同时给特区警察总管理处和东北无线电长途电话监督处送上同样内容的文件,证据更加充分。
事情果然不出所料,东省铁路路局局长艾斯孟特给东省铁路督办公所《呈》文,说已于“本年四月廿四日以第949号复函警察总管理处”,认为“警察总管理处将必须实行停止日人通信社接挂长途电话之理由确切指明,并将电话各号号码开出以便照办”。这位路局洋局长若不是藐视我国的《电信条例》,就是无知。而令人意外的是,东省铁路理事会理事长刘哲给督办公所的复函,也学着洋局长的腔调说,此前曾函复特区警察总管理处,请注意下列三事:
(一)国际电报公布之章程内,并无禁止收受私人电报,用何种方法转递之明文。
(二)通信社为日侨所办,系属外人,故请长官公署令饬交涉员去处理。
(三)来函并未指明通信社传递电报使用电话之号码……
总之,这位理事长眼中根本没有中国自己的法律的观念,更谈不上东省铁路局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心里装的只是个“国际电报公布之章程”,真不知他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这位理事长撇开路局提供长途电话供外人经营电信不谈,却要长官公署找交涉员处理,自己推了个干净。这位理事长还认为这次没有说出准确的电话号码,就是没有抓到路局的把柄,就完全没有责任了。
事情已经很明显,直接通过东铁路局撤销提供路用长途电话来遏制日本通信社侵权,这条道儿怕是走不通了。那么刘瀚给东北无线电长途电话监督处的《呈》如何呢?监督张宣挺重视日方的侵权,马上给镇威上将军公署送上一纸《呈》文,说刘瀚《呈》文所附日人发报时所给的“收条二纸广告一条”,“已交由吴顾问梯青带至大连,与关东厅递信局磋商取缔办法,当将该项收据面交该局工物课长高桥及无线系长绪方,彼等甚为重视,嘱将收据函电等项暂存该局二星期,俟调查后再行会同办理……日本递信当轴亦经允为协助取缔”。张宣同时请上将军公署“令饬东路刘督办转饬东路电话局,速将商业通信社所装之3491号、3493号、2385号及3773号电话及联合通信社所装之2715号、3279号电话一律撤销,并严重监视其他各通信社,嗣后不得再用长途电话,以语言收发商电。一面令饬东三省交涉总署,向日领提出严重抗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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