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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8)(第1/2页)
    第一句是非常有意思的:“我们准备考察,对于那些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说,最好的政治共同体是什么。”亚里士多德既不理想化又不庸俗化的习性在这一句中展露无遗。亚氏显然不同意柏拉图式的理想政治模式,因为那种理想高不可及,虚无缥缈。但亚氏希望人们能够尽量实现善的生活。因此最好的政治共同体是由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实现的,既不是神,也不是堕落的人们。

    紧接着,亚里士多德就开始了对于柏拉图《理想国》中共产主义模式的批评。柏拉图的理想国建立在一个重要的逻辑基础上,即最完美的国家类似于最完美的个人灵魂,也就是说国家的最理想的组织模式是整齐划一的,国家各部分如人身体各部分一样。这是古希腊哲学家们师法自然的一个体现。但是亚里士多德驳斥这种观点恰恰是违背了自然,因为它无视城邦的自然,却把它等同于个人的自然。说它把太多的统一性赋予国家,把国家弄成了一个个体。这里和第一卷中探索城邦的起源是遥相呼应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一个相当有力、正确的观点:城邦的本质就是多样性。

    正如《尼格马可伦理学》中提到的,亚里士多德对于共产主义和公妻制的批判首先立足于,它损害了人与人之间的友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述更是经典:一件东西要引起人们的关心和钟爱,主要有两点,即它是你自己的,并且它是珍贵的。同时他还论述了共有制引起的对于身份认同的破坏以及由此带来的无序和混乱。他认为,财产应该是私有的;但是应该以仁爱来教导人民,从而使得财产的使用大部分能成为公共的。仁爱与慷慨都是德行,但是没有私有制,它们便是不可能的。

    接下来,亚氏对于柏拉图的批判集中在《法律篇》上,尽管普遍认为这篇论述已相对《理想国》接近现实。然而亚氏仍然批评它结合了平民制和僭主制这两种最坏的形式,从而使选举容易被特定群体左右。这种批评,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它是制度上的。亚里士多德确实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实用主义者。

    但是亚里士多德仍然是一个念念不忘美德作用的古希腊哲人。在论及其它政体时,亚氏指出,防治犯罪不仅在于分配,还在于培养节制的习俗。这与现代的观点截然不同。自由主义者显然坚持如何使用财富并非国家社会所应干涉,我们所能够做的仍在于以法治与制度来防范问题的发生而并非道德化地推行权力。这也许是因为自政治学“现代化”后权力因素终于脱离伦理而独立的缘故。我们不否认亚氏的解决之道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但是历史的经验说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血腥,权力,永远是你身边的一头野性并未全然消失的狼狗。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对于法的变革提出了重要的看法:政治学是一门需要革新的技术,但是变法的危险是会削弱法律的威力。法律无法强迫人们服从,只有习惯才能做到。

    接下来主要是描述性的,对于各城邦政体好坏的考察和论述政治家的贡献。

    第三卷是亚氏立论的重要篇章。首先是关于公民的定义,公民即有资格参与城邦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对当时来说,这基本就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全部,因此公民的首要特征在于对于政治生活的关注。他认为,靠工作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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