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是指各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往来收支的行为。各项经济的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人员管理银行结算业务时,首先应了解《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循银行结算的原则;其次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最后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支付结算费用,保证结算业务的顺利完成。
(一)银行结算的原则
银行结算业务涉及面广,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为了维护银行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
(2)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4)银行与单位问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5)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
(6)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7)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8)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2.单位办理支付结算的”四不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银行结算时必须遵守以下”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扰乱金融秩序。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逃避国家的金融监管,以合法的名义从事非法的行为。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违反合同约定,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十不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了明确银行的中介职能和责任,保证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有效运行,银行在办理结算当事人的支付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十不准:.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设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的义务。
(二)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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