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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章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第3/4页)
    歌手想要唱某一首歌,需要的是获得词曲版权的授权。

    但在唱出来之后,除非授权协议中有相应地规定,否则歌曲版权的所属权是歌手所有,而非词曲版权所有者所有。

    通常情况下,人们说一首歌的版权值钱,所指的就是带有“声音”的歌曲版权值钱,而非词曲版权。

    一些大牌的词曲作者所写出来的歌,往往词曲版权也能卖出不错的价格,但就整个行业整体来讲,词曲版权和歌曲版权的价值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一首好歌的歌曲版权,可以轻易卖出上百万,乃至于上千万美元的高价。

    但哪怕是最出色的词曲版权,顶天也就值个几十万美元。

    绝大多数“知名”的词曲作者,写一首歌的酬劳不过是几千到几万美元而已。

    当然,例外总是有的。

    任何一个职业,站在金字塔最顶端的那一小撮人,总是与众不同的。

    比如说罗杰拿出的作品,在同等质量下,就比其它的词曲作者卖出的价更高,而且授权协议中往往包含了长线分成的条款。

    虽然分成的比例不高,但却是有和无的区别。

    相较于来自乐队,来自其它投资项目的收入而言,词曲方面的收益对罗杰来说不算多。

    但每年几百万,多的时候上千万美元,也不至于说少到可以无视的程度。

    尤其是随着乐队的名气不断增大,翻唱乐队作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

    那些私下里唱着玩的自然不必去说,就算掉钱眼里去,罗杰也不会什么版权费都要收一收。

    但那些在公开场合,以商业目的进行的翻唱,授权费还是要收的。

    比如说其它歌手、乐队的演唱会,或者某一个电视节目上的翻唱,这种情况,就属于必须要获得正式授权的范畴。

    在版权保护极为严格的北美,也不会有人愿意因为这点小钱,而惹上什么官司。

    虽然不会太多,但每一次几千上万美元还是有的,次数累积的多了,也不可小觑。

    更不要说,在乐队自己的作品之外,罗杰还额外拿出了许多不打算自己唱的歌曲,将版权交给mad唱片来运营。

    单单只是mad唱片旗下,就有【ac-130】、【蓝色心情】两支乐队,以及加拿大女孩雷蒙娜-拉维尼,都大量使用了罗杰拿出的作品。

    这些歌的版权收入,都是罗杰个人的收入,和乐队无关。

    “词曲版权方面,今年总计大概有不到1300万美元。”

    mad唱片送来的报告里没有这些内容,但依耶塔-哈森依然对这些数据了如指掌,张口就来:“乐队的作品,词曲版权收入主要来源是翻唱,大概有200多万,接近300万美元的收入。

    至于您交给公司代为运作的部分,今年的总收入大概有850万美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于首唱的授权协议中的长线分成条款,其次是一次性的授权费用。

    剩下还有接近200万美元,是公司从其它词曲作者手中批量购买,填充版权库的歌曲版权收入。”

    850万美元?

    这笔钱可不算少了。

    词曲版权收入,虽然是和歌曲版权收入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但架不住量多。

    光是自己的乐队唱,能唱多少歌?

    一年两张、三张专辑,这个速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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