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排行榜
首页
阅读记录
关灯
护眼
字体:
L
M
S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
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第2/3页)
    宇。安徽:王竹怀、赵斌、许冠尧。湖南:谭人凤、邹代藩。广西:张其鍠。四川:周代本。直隶:谷钟秀。河南:黄可权。湖北:时象晋、胡瑛、王正廷、孙发绪。其中直隶、河南尚未易帜,其代表是由咨议局派出。

    这时还没有停战协议,武昌城还在北洋军架在龟山上大炮的炮口之下。安全起见,会议地点选在了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

    会议于十二月三十日正式开会,推举年龄最大的白须老人谭人凤为议长。首先听取了湖北代表胡瑛报告了阳夏之战的经过,及袁世凯派人过来协商停战的情况。

    会议议决,谭人凤以临时议长的名义,致函黎元洪都督,追认上海会议提出的承认湖北军政.府为临时中.央.政.府的议案,并请黎元洪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主持执行中.央政务。

    会议根据黄兴、黎元洪和湖北军政.府对袁世凯和北洋军的想法,十二月二日,还做出了“虚临时总统之席待袁世凯反正来归”的决议案。

    这是个很有胸怀和远见之举,为封建**向民主共和地和平过渡奠定了基础。

    会议开到十二月七日。除通过上述议案外,还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

    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参议院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
    (本章未完,请翻页)
《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上一页  ←  章节目录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