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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抢救国会(第3/3页)
    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议员,自居为理由,岂非以政.府而审查议员资格,侵害国会法定之权限乎? 至于追缴证书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细按《约法》,大总统无此特权,不识政.府毅然出此,根据何种法律?此不能不怀疑者一也。

    “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结果,国民党议 员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过议员总额之半,两院均不能开会。

    “查议 员中有早已脱该党党籍,改入他党,或素称稳健,曾通电反对赣乱者,亦一同取消。政 府确为惩治内乱嫌疑耶?则应检查证据,分别提交法院审判,不得以概括办法,良莠不分,致令国会人数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实也!

    “近复报纸纷传政.府将组织行政委员会修改国会组织法,改组国会。此种传说是否属实,姑不具论,究竟政.府方针, 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对于国会是否以法律为正当之解决?此不能不怀疑者二也。 议员等对于国民党,素深恶绝,当南方无事,政.府敷衍伟人之时,于彼破坏主张,无不严厉攻击。

    “及湖口乱起,天下震动,亦曾连名通电,声罪致讨。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气为前提,实与议员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适法?扶之之道,是否诚心?群怀疑虑, 势难缄默。兹依议院法第四十条质问,应请政.府于三日内明白答复。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参议院议员纠集六十余人,也提出质问书。内容大体与众议院议员的质问书相同,特别强调了:“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政.府如以为民国犹应有国会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见以法律。否则,以为国会掣政.府,防大政方针之实行,则政体如何,无关存亡,尽可任意所为。乃计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议会永无开会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坏国会之名,究竟奚所取义?是何居心?”

    态度极其强硬。

    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的“质问”,不但三日内无消息,简直如石沉大海。经多次催促和多方周旋,到过了近二十天的十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才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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