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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邓子军案开审(结束)(第1/2页)
    郝好继续:

    “根据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刘雪梅发病的时间是在邓子军离开后7分钟左右,而在7分钟左右的时间里,刘雪梅仍然精神旺盛的大骂邓子军及其家人,显然,刘雪梅的病发和邓子军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

    “其次,死者刘雪梅身上虽然有外伤,但根据法庭调查可知,该外伤并非由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与死者之间虽然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该身体接触部位和强度,均与死者身上的外伤痕迹并不相符。

    最后,公诉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预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更何况案发当天,整个事件过程中,刘雪梅所有的表现均和正常人无任何差别,甚至在被告人离开后,仍然有精力骂邓子军及其家人。因此,也不能仅仅根据救护车出车记录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事先不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系,根本不存在应当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与刘雪梅争吵并发生身体接触的行为会造成刘雪梅的裂化,主观上并无过失刘雪梅发病是由于情绪绪况下,仍然没有回家休息,而在站在被告人的家门外,继续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这才导致其因情绪绪绪绪过于绪波动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触摸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情绪波动,也就不会引起疾病复发,从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郝好快速地记录着公诉人的意见,并把自己挤会发炎的要点写在了旁边。这极有可能是最后一轮辩论了。

    在公诉人发言后,郝好开始针对公诉人的两条意见进行反驳。

    话说回来,所谓的反驳,大部分内容不过是将第一轮辩论意见改头换面再说一遍罢了,当然了,也要加入一些新的东西。要不然,法官也不会让你在那儿反反复复的说者相同的话。

    “……,对于公诉人所说的第二点,公诉人一直有偷换概念之嫌疑,公诉人所谓的触摸,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是一种主动行为,从而产生被告人故意耍流氓,这一错误印象。事实上,被告人急于离开现场,当有人对他进行阻拦时,用手推开对方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本能,与死者之间的身高关系,再顺手推对方时,不小心推对方胸部的行为,完全是无意识的。死者生气也情有可原,但在被告人邓子军离开现场后7、8分钟的时间里,仍然对被告人以及其家人辱骂不已,并最终导致自己病发死亡,显然是不能归责于不小心推到对方胸部这行为的。……”

    ……

    庭审已经结束了,合议庭将会进行短暂的合议讨论,邓子军是否有罪,将会在未来30分钟之内得到结果。

    合议庭成员已经全部离开,他们将会召开一个短暂的会议,来确定邓子军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合议庭三名成员中有两人认为邓子军有罪的话,那么将会作出有罪判决,并继续讨论有关刑期问题。

    合议庭合议期间,审判庭已经失去了刚才的宁静。郝好和公诉人已经回休息室休息等待,旁听人员还需要在旁听席上继续等待。

    来旁听的学生们还是比较单纯的,他们只是围绕着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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